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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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政策民政社会救助政策摘要汇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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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助项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对象:常州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经核对符合救助条件。

救助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每年7月1日提标并按新标准执行。

实施部门:辖市(区)民*局

受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

办理流程:户主本人(或委托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乡镇(街道)初审→区市民*局初审提交待核对→经济状况核对→乡镇街道复审→区市民*局审核、批准

*策依据:《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救〔〕7号、常财社〔〕21号)

2、救助项目: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救助

救助对象:常州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1倍、低于低保标准2倍,家庭财产经核对符合救助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家庭成员中患有恶性肿瘤、尿*症白血病或患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占家庭年收入25%以上;(2)家庭成员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人员除外);(3)单亲家庭且有未成年人子女;(4)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5)家庭成员中有在全日制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读学生;(6)当年家庭成员遭受突发性灾害。

救助标准:每人(户)每年-元不等。

实施部门:辖市(区)民*局

受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

办理流程:本人(委托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乡镇(街道)初审→区市民*局初审提交待核对→经济状况核对→乡镇街道复审→区市民*局审核、批准

*策依据:《常州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常民救〔〕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民救〔〕6号)

3、救助项目:特困人员供养

救助对象:常州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

救助标准:每年7月1日提标并按新标准执行

实施部门:辖市(区)民*局

受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

办理流程:本人(委托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区市民*局审核、审批

*策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14号)、民*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号)、《省*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号)

4、救助项目: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具有本地户籍,或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在当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半年以上,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标准:根据申请对象遭遇特殊困难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程度确定。困难程度的界定应结合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财产以及困难持续时间等情况综合判定。

实施部门:辖市(区)民*局

受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乡镇(街道)初审→区市民*局初审提交待核对→经济状况核对(特殊情况可省略)→乡镇(街道)复审→区市民*局审核、批准

*策依据:市*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常*办发〔〕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民救〔〕6号)

5、救助项目: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救助对象:常州户籍,与常州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家属(配偶和子女)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患大病重病的;(2)丧失劳动能力的;(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5)遭受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

救助标准:(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2)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性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3)对符合申请条件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参照《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当年度医疗救助,并实行动态管理。

实施部门:辖市(区)民*局

受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乡镇(街道)初审→区市民*局初审提交待核对→经济状况核对→乡镇(街道)复审→区市民*局审核、批准

*策依据:《常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常*办发〔〕87号)

6、救助项目: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非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2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溧阳、金坛、武进分别按城镇不低于元/月·人、农村不低于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注:当月发放)

实施部门:辖市(区)民*局

受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乡镇(街道)初审→区残联审核、区民*审核→经济状况核对→区民*审定。

*策依据:《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常民福〔〕12号);《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补充通知》(常民福〔〕15号)。

7、救助项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救助对象:流浪乞讨等人员

救助标准:(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实施部门:市级民*局;溧阳市、金坛区民*局

受理地点:民*部门救助站

办理流程:自愿申请(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登记接收、批准救助(登记存档)→入站管理(提供基本食宿保障、帮助寻亲等救助服务)→离站安置(家人接回或护送返乡)。

*策依据:《救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

8、救助项目: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救助对象:(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刑期、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5)贫困家庭儿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6)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救助标准:(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比例确定;(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比例确定;(3)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80%发放;(4)重残、重病、贫困家庭儿童根据自身及家庭实际困境情况按*策分别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予以保障;(5)艾滋病病*感染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6)流浪儿童:按流浪乞讨救助。

实施部门:市民*局(市儿福院集中供养孤儿)、辖市(区)民*局(属地儿童)

受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办理流程:(1)福利机构提出申请(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和弃婴)→所属民*部门审核认定;(2)困境儿童监护人或亲属、村(居)民委会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乡镇(街道)审核→辖市(区)民*部门核定、审批。

*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常民事〔〕3号)

9、救助名称:困难艾滋病患者家庭救助

救助对象:常州户籍的艾滋病患者家庭,或者生活困难、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低保标准2倍的艾滋病患者。

救助标准:(1)符合低保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患者本人按当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家庭其他成员获得差额救助;(2)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人均月入高于当低保标准且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患者本人按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救助;双亲因患艾滋病去世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规定享受当地的孤儿保障*策。患者区分城市和农村,分别按各地相应的标准执行。

实施部门:市民*局

受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辖市区中心出具申请人艾滋病患病或感染病*证明→辖市区民*局填写符合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

*策依据:《常州市困难艾滋病患者家庭救助办法》常民救[]4号

附:低保家庭可享受相关基本生活费用减免(优惠)事项:

1、用水:每户每月减免7吨,3.73元/吨;

2、用电:每月减免15度;

3、燃气:全年减免60立方(每月减免5立方),超出部分61-立方,2.45元/立方;-立方,2.95元/立方;立方以上,3.68元/立方;

4、有线电视:每月减免16元(实际缴费8元/月)。

5、公园门票免费;

6、减免基本火化费用:元。

7、轨道交通票价优惠

享受对象:残疾人、低保人群等

享受标准:半价优惠

*策依据:《关于核定常州市轨道交通(地铁)票价的通知》(常发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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